学籍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特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主要规定转学、借读、休学和复学的有关方法。
一、转学
1、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市教育局和金沙城中心办理同意接收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具转学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学生持转学证明到金沙城中心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
2、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3、转学时,学生登记表由转出学校密封后交学生或监护人带走,学生留存复印件。金沙城中心办理转入手续须接受转学证明和学生登记表。休学、处分等证明存根的复印件作为学生登记表的附件一并密封。
二、借读
1、借读手续: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金沙城中心同意借读的证明。学校审核后出具借读证明,教育主管部门进一步审核后盖章、备案。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以备查。
2、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3、金沙城中心有权根据借读学生的表现作出退回原校的处理。
三、休学与复学
1、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市教育局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市教育局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能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有关部门的证明。
2、学校在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
3、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
本细则未祥之处按《扬中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